买球平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23-11-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买球平台》《世界杯买球平台》《世界杯买球平台》《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买球平台》《世界杯买球平台》《甘肃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共甘肃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学院全体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等。

                      第二章 师德违规处理的种类和期限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解聘)。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学院全体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提升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违规行为(负面清单)包括:

(一)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煽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宣传或参与黄赌毒、传销、组织或参与违法上访以及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五)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导致泄密或公开泄密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六)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七)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八)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一)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十二)伪造学历(位)、资历。

(十三)抄袭、剽窃、篡改、侵占或买卖学术成果。

(十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五)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的学术观点。

(十六)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拉关系、走后门,行贿受贿。

(十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一)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二十二)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三)其他师德失范的行为。

第六条 给予学院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学院教师有第五条所列师德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三)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买球平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买球平台》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学院教师有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聘任合同,学院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并终止其与学院的人事关系。

第十条 学院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买球平台》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符合《世界杯买球平台》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教师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分期满,经学院批准后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处分期满后,学院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章 师德违规处理的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全面负责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宜。党委书记和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第十四条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五条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收到实名举报或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举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成立2人以上的调查组,调查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组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形成相关证据。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鉴定。

(四)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五)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等。

(六)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纪检部门意见,形成审议报告提交学院相关会议,学院作出处理决定。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学院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教学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停其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师本人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教师本人,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  教师申诉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院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自该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申请复核。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诉。

复核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经调查不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均需完备存档管理。处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都应当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并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发现师德失范问题未按要求逐级报告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所在部门监管不力,出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对查实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教育部、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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