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买球平台》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全面考核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二、组织领导
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教职工考核方案的制订,组织、指导、审订、监督教职工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全体在岗教学人员、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应参加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还应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五、考核标准
以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
1.专业技术人员: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管理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3.工勤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二)合格
1.专业技术人员: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
2.管理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
3.工勤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
1.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2.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3.工勤人员: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四)不合格
1.专业技术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2.职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3.工勤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六、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为及时准确掌握教职工工作情况,学院每学期结束组织一次全面考核,年度考核在综合两学期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完成,聘期考核在综合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完成。
考核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为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组和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开展考核。主要程序包括:
1.报批比例。报批优秀比例,划分各岗位优秀比例;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同类别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上浮百分之五。
(1)获得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2)经国家部委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升等级。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照岗位职责,做出书面总结,认真填写考核登记表。
3.量化测评。进行不同层面的量化测评。
4.综合积分。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成绩,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5.确定结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3-5天,报批考核结果。
6.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审批后,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反馈本人。
七、考核分值的产生和计算
1.教职工考核总得分=思想政治表现得分(10%)+业务考核得分(80%)+民主测评得分(10%)+加分项(10%)。
2.思想政治表现(共10分)。
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位教职工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及参加政治学习等情况打分。
3.业务考核(共80分)。
(1)教职工业务考核由以下四种考核方式构成:
①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业务考核。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业务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打分。
②教学工作考核。由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③科研工作考核。由科研处负责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④所属部门业务考核。管理、教辅、工勤岗位人员须参加所属部门业务考核,由被考核人所属部门组织,由分管院领导和部门领导根据其工作情况协调打分;部门、系领导由院领导协调打分。
(2)各岗位人员业务考核计分方法如下:
①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得分(80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业务考核得分(20分)+教学工作考核得分(40分)+科研工作考核得分(20分)。
②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得分(80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业务考核得分(20分)+科研工作考核得分(20分)+所属部门业务考核得分(40分)。
③管理工勤人员业务考核得分(80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业务考核得分(40分)+所属部门业务考核得分(40分)。
“双肩挑”人员按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分别考核,主要岗位按70%计分,兼任岗位按30%计分。
4.民主测评(共10分)。由教职工民主测评赋分。
5.加分项(共10分)。
(1)全勤加2分;全学期请事假3天以内,病假5天以内,无旷工、旷会、旷课等行为加1分。
(2)获国家级综合奖加5分,省部级以上综合奖加4分,市厅级综合奖加3分,市直部门综合奖加2分,院级综合奖加1分,单项奖降一档次加分。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3)在向上争取资金、招商引资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经本人提供材料,学院认定,加3分。不累加。
6.具有下列情况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
(3)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7.具有以下情况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全年旷工5天及以上(旷课2节、迟到早退6次按旷工1天计算),集体活动纪律涣散,消极怠工,影响恶劣者。
(2)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3)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公共社会秩序。
(4)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8.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9.被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九、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1.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为合格等次。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请产假者参加考核并确定合格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应提供学习、培训有关情况,参加单位考核。
4.对新招聘人员应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5.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6.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7.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8.受党纪政纪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十、考核结果的使用
坚持将考核结果与岗位竞聘、职称评定、评选先进、表彰奖励、任免聘任、工资晋级等工作相结合,以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作用。
1.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岗位竞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以来,凡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同等条件下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由院领导予以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十一、考核要求
1.被考核人应认真填写有关表册和述职报告,主动提供本考核期内(春季学期:1月1日—6月30日,秋季学期:7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类获奖证书和发表论文的刊物等业绩原件,以便核实加分;如因邮寄等原因,获奖证书、论文等业绩原件在本考核期结束前尚未发放至本人,可计入下一考核期。
2.各考核组测评时应采取集中打分方式,保证公平公正。
3.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其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